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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逐步加强我市房屋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4-06-25 17:01:39 |   作者: 大型铸钢件

产品介绍

  各县(区)住建局、建筑设计企业、施工公司、监理单位、检验测试单位,各相关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提升检测工作质量,充分的发挥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及其重要的作用,促进我市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不合格项目闭合处理规定》(桂建发〔2017〕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样品唯一性标识细则》(桂建发〔2017〕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加强过程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新建项目的质量检验(包括见证取样、地基基础、整体的结构及各专项检测)必须严格执行由建筑设计企业委托的规定。检验测试的机构应在签订委托合同的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业务委托合同报当地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进行备案。工程验收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核实备案合同的执行情况,未进行合同备案或出具相关检测报告的单位与合同备案单位不一致的工程,检测报告不予认可,不得进行分部分项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

  二、严格实行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样品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送检,确保检测试件真实性

  建设(监理)单位应按实施工程单位依据工程预算表和材料进场计划以及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的施工检测试验计划到已签订工程检验测试合同的检测机构申领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检测样品抽取或制作后,取样员和见证员要及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实施细则》的要求实施送检,唯一性标识损坏或获取的样品信息与样品实际情况及委托信息不一致的,检验测试的机构不得接收样品,并及时向当地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对不属于检测机构抽样性质的项目,检测机构不允许到施工现场“收样”。

  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工程质量检验机构日常检测行为和所监管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管,要采用不定期、不提前告知的“飞行”检查方式,重点对检验测试的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检验测试的机构内部管理混乱、不按规范送样接样、不执行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的行为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责令检验测试的机构立即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并报市住建委。市住建委将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全市通报,一年内我市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检测资质增项等申请,并予以重点监管。

  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不合格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及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防止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投入工程使用。推进检测数据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联网工作,实现检测数据及时上传,防范检测工作弄虚作假行为。工程质量检验机构应建立《检测不合格项目台账》,并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给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跟踪出现不合格检测结果的工程,加强处置方案的制定程序和处置过程闭合处理的监督。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示。

  根据自治区住建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办法》(桂建质〔2015〕22号)、自治区质安总站《关于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的机构使用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和上传检测信息的通知》(桂建质安监〔2015〕68 号)、《关于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建市政地基基础工程静载试验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质安监〔2015〕69 号)文件要求,在我市承接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必须全部使用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钦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监督管理系统和自治区信息平台。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关于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的机构实施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15〕97号)规定,市外检验测试的机构承揽本市业务(含地基基础检测、主体结构检测、钢结构、市政道路等工程专项检测)的,应是已录入“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的检测机构;市外检测机构在我市设置固定试验室的,检测机构本部必须具备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固定试验室需通过计量认证,应设立固定的办公、试验场所、具备与申请承接检测内容相应的设备、固定的检测操作人员(从聘用至今均在我市交纳社保)。其检测操作人员及设备与本部检测操作人员及设备均不得共用,应同时满足资质条件。

  已经在本市设有试验场所的市外检测机构的分支检测机构,必须在2018年1月31日前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否则,自2018年2月1日起不得在我市承接检测业务。

  本市不具备独立法人的检测机构,应在2018年1月31日前完成改制、实验室计量认证和满足资质条件,成为独立法人的检测机构方可承接检测业务,否则,自2018年2月1日起不得在我市承接检测业务。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信用档案,记录检测活动中各参与单位和检测人员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行为,将其记入检测机构诚信体系,并定期进行综合评价,向社会公布。根据诚信评价的结果,实行分类巡查和差异化管理,为委托方选择检验测试的机构提供信息查询,引导检测行业健康稳定发展。